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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修订)》(实施日期:2007年7月1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200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节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三章 申报
  第四章 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条 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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