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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2、请问双方是否自愿结婚?

  3、你们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完全属实?

  4、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互相尊敬、互相尽扶养义务,能做到吗?

  5、男女双方尊老爱幼、赡养父母,能做到吗?

  三、请当事人双方分别在审查处理表领证签名处签上各自的姓名。

  四、婚姻登记员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自领证之日起成立,现在你们领到了结婚证,已经是合法夫妻了,向你们表示祝贺。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遵守诺言,履行义务。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五、视当事人需要,新郎、新娘相互交换信物。

  (照像、摄像在颁证过程中进行)

  附件6
离婚登记告知单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离婚登记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辖区;2、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3、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4、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未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三、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4、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5、本人2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四、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双方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特别提醒

  1、请您慎重对待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处理离婚协议纠纷的职权,当事人离婚后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如果当事人有不予离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登记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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