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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档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内容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时档案不在本部门保存的,不予出具,并告知当事人向档案保管部门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程序与办理内地居民的登记相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应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五十一条 各类证明材料规定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五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对存档的材料应及时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婚姻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结婚登记告知单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

  为了您的婚姻幸福美满,请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我国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4、双方均无配偶;5、双方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三、禁止结婚的情形

  1、重婚的;2、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四、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五、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六、 特别提醒

  1、结婚是人生的大事。男女双方应当对自己、对对方、对家庭负责。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知晓对方婚前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为了您自己、家人和后代的健康,建议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2、如果当事人有上述不予结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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