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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或者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因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亲自申请。

  第三十九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和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一本婚姻证件,申请补领的,无需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他证件要求相同。

  第四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齐全、规范后,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二)受理。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见附件8)。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证(填写规范见附件9),与《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相关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九章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四十三条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已在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婚姻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件10)。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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