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章 离婚登记
第三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场。
第三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现役军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身份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书面说明存档。
第三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各保存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在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附件6)。
(二)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见附件7)。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
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离婚的法律后果,并认真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对于显失公平或者对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不利的离婚协议,应给予当事人善意的提醒。对于离婚协议内容明显违法,如协议中剥夺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探视权、限制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再婚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向当事人提出,并要求当事人重新达成离婚协议后再申请办理登记。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参见附件3)。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填写规范参见附件4)。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告知其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后,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条形章;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