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附件1),并签字。
  (二)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见附件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内容应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一致。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一个已经升位,另一个没有升位的,按照升位后的号码填写;军人身份证件号填写证件号全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应当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应当请当事人的亲友与婚姻登记员进行交流和证明其真实情况,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存档。
  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见附件3)。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填写规范见附件4)。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颁证程序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符合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但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二十五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撤销婚姻

  第二十六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二)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四)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五)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