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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省民政厅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集中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开发区、国营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辖区的县级民政局委托相应的政府机构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三)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
  (四)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
  (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四)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部门是保管本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
  第六条 婚姻登记印章、证件的管理
  (一)婚姻登记印章制作规范,由专人妥善保管。印章被更换或停止使用后,应在10日内交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封存。
  (二)婚姻证件管理。婚姻证件由省民政厅指定厂家印制并负责监制,各市民政局统一购买。省民政厅对全省婚姻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证件的编号登记工作,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污染或者损坏的报废证件及时登记,每半年集中上交各市民政局统一销毁。各市民政局将销毁登记情况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有:
  (一)本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将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证件使用与管理、统计查询等纳入电子政务的建设。

第三章 婚姻登记场所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理婚姻登记场所,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婚姻登记处标识牌制作规范,并悬挂于醒目位置。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婚姻登记处不宜设在行政审批大厅。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设有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颁证厅、档案室和等候区,室内宽敞明亮、庄重、整洁、布局合理。实行开放式办公,配备足够的桌椅,设立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阅报栏、意见箱,免费提供婚姻法规资料、签字笔、饮用水等便民服务。
  第十一条 颁证厅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正面悬挂直径40-60厘米的制式国徽,国徽右侧竖立国旗。颁证室正前方放置颁证台,颁证台正面标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字样和可变换的日期标志。厅内布置庄重、温馨。
  第十二条 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通风、透气,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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