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距离城市市区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和退休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和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社区管理。
(三)社区功能不完善、企业改制任务相对较重、退休人员居住较分散的县(市),可由社会保险公司直接管理。
(四)为解决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不规范,尤其是破产、解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无人管理、缺件和丢失严重、管理混乱的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交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和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以上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
四、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和保障服务机构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镇)、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负责接收和管理辖区内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审验和流动状况管理工作,并为其办理按规定提高待遇的手续;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协助街道党委组织他们参加街道(镇)、社区党组织活动或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协助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