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吉劳社养字[2002]32号)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规范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中与企业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持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中断缴费或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标准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为基数,最低应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凡停产两年以上、确实无法恢复生产、不能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其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可根据本人自愿,与企业签订协议,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最低应按20%的比例,以个人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续保。
三、职工因某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本人自愿,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也可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预缴。缴费标准可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最低为20%。缴费时,考虑到以后平均工资变化因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签订协议,先将缴费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存款项下,按每年应缴数额逐年划入,待本人退休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四、参保人员续保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规模及记帐利率与其他企业职工相同。续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与过去(补齐后) 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自行参保缴费职工的个人帐户,单独管理。若本人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由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