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保机构在对欠费单位所提供的抵押(质)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定行为可行后,参考抵押物的帐面净值,按一定比例折算出抵押物的抵押金额,欠费单位以抵押物抵押欠费额不得超出其抵押物帐面净值的60%。
(三)社保机构依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连同欠费单位填报的《申请以资产抵(质)押方式清偿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社保机构与欠费单位签订抵(质)押合同,合同副本报送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抵(质)押合同签订后,欠费单位应将抵押物的有关权证、契据或质物移交社保机构保管。
四、抵(质)押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一)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欠费单位应向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可挂失的质押物,在质押合同签订前,欠费单位应提供签发和承兑票据部门同意在质押期间未经社保机构同意不得挂失的书面承诺。
(三)抵(质) 押资产的管理,欠费单位负责对占有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社保机构负责对欠费单位所交付质押资产的管理。
(四)抵(质)押合同履行期间,社保机构可以定期对抵押(质)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质)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行为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抵(质)押资产,如不能的,社保机构可以中止抵(质)押,所造成的后果,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五)欠费单位在抵(质)押合同期间应对抵押(质)物及时交纳各种税费,并按规定办理年检、保险等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社保机构。
(六)欠费单位在抵(质)押合同期间,办理抵押(质)物权属证件、年检、保险等手续时,应提出抵押(质)物权属证件借阅申请。社保机构认定可行后,开具的《抵(质)押物权属证件借阅单》。
(七)社保机构对抵(质)押相关文书、手续、证明应指定专人保管,或依法委托有关机构保管,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抵(质)押资产的评估、处置和抵押权的核销
(一)(抵质)押合同期满而欠费单位未能及时还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欠费单位申请,社保机构可给予1-3个月的缓缴期,缓缴期满的,社保机构可依法将抵押(质)物进行公开拍卖,变现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入社会保险基金,冲抵该单位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