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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行资产抵质押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行资产抵质押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劳社养字[2005]74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行业统筹单位: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吉国企改 [2005]4号)精神,就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资产抵(质) 押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抵(质)押对象

  实施资产抵(质)押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暂无货币支付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二、抵(质)押资产范围

  (一)抵(质)押资产是指参保单位因长期(从欠费之日起超过12个月的)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暂无货币支付能力,而向办理资产抵(质)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票据法》规定的抵押物、质押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欠费单位)为抵押人、出质人。社保机构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供的抵(质)押资产为抵押物、质物。

  (二) 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包括:欠费单位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该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定着物同时抵押。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款额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让。

  (三)可以用于质押的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存款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资产抵(质)押程序

  (一)欠费单位在办理资产抵(质)押前,应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同意进行资产抵(质)押的决议,同时提供土地、产权、固有资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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