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苏民救[2001]15号、苏财社[2001]86号 2001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救灾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拨给受灾地区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的财政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第二章 救灾款的使用
第三条 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发放的重点为重灾区、重灾户。
重灾户主要指:
1.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五保户”和既缺钱又缺粮的“双缺户”。
2.家庭遭受重大损失而缺乏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户。
第四条 救灾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其它使用范围。
第三章 救灾款的管理
第五条 救灾款的预算安排。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救灾款实行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如当年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灾害频发,实际需要超过当年预算,财政应视财力情况报请政府给予追加。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和安排依据,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