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对象根据年度计划和领导交办事项具体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步骤以及审计力量的配备和应注意的事项。审计工作方案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发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构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凡不宜事先将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可事先不发审计通知书。
(四)按照审计方案,审查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派审公司总经理批准,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将执行情况,在三十天之内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报告内容及处罚权限、复审
第十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问题的性质及情节的轻重,可建议派审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
(四)经济制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给予经济处理、处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按违纪金额计算,罚款金额,幅度一般为10%-20%,情节特别严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40%。对责任人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提出复审申诉,上一级公司应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派人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发给原审计单位。在申诉和复审期间被审计单位仍执行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省公司做出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决定发出后,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或漏审、错定等问题,可按审计程序进行重审,并重新做出结论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