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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对象根据年度计划和领导交办事项具体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步骤以及审计力量的配备和应注意的事项。审计工作方案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发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构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凡不宜事先将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可事先不发审计通知书。

  (四)按照审计方案,审查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派审公司总经理批准,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将执行情况,在三十天之内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报告内容及处罚权限、复审

  第十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问题的性质及情节的轻重,可建议派审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

  (四)经济制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给予经济处理、处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按违纪金额计算,罚款金额,幅度一般为10%-20%,情节特别严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40%。对责任人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提出复审申诉,上一级公司应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派人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发给原审计单位。在申诉和复审期间被审计单位仍执行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省公司做出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决定发出后,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或漏审、错定等问题,可按审计程序进行重审,并重新做出结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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