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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基金的收缴情况。包括:收缴依据、比例及有无扩大比例、有无欠缴和任意免缴情况。

  (二)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离退休费用和待业职工生活费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有无扩大或缩小范围、数额等情况。

  (三)基金管理情况。包括: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问题,有无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各种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是否计入基金,调剂基金的上缴下拨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漏报等问题。

  (四)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上交,使用管理费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铺张浪费,滥用钱物等问题及管理费结余

  (五)公司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

  (六)本公司领导交办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业务单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业务会计档案。

  (三)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

  (四)参与制定有关条款、规章制度

  (五)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和不正当的业务活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向派审公司经理和上一级公司的审计部门报告。

  (八)对在基金管理及管理服务费使用上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阻挠、拒绝和抵制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经派审公司的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十)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项,要及时直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反映。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应遵循下列程序办事: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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