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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吉社保[2000]18号)


各市、地、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保证基金专款专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全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目的是,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的各项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到其它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被审单位应协助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及职权范围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的财会部门要设有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省和市、地、州公司的审计部门在做好本级内部审计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所辖各级公司的内部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所辖公司的审计人员,对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和当地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审计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发现滥用职权给国家或被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政策,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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