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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中省直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继续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等人员进行倾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 1号)要求,我省制定了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批复。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l5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

  2、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

  4、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480元的补到480元;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380元的补到38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根据扩面征缴目标完成情况、基金支撑能力、上解调剂金、中央运行缺口补助资金以及中央对本次补助资金等综合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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