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3〕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眼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眼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5、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经历证明;

  (四)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者进修单位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

  (五)在有公开期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至少有一篇近三年发表的专业论文。文献综述和个案报导不算。与他人合作署名的,应为第一作者);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三、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本人应按要求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表》,并贴好照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