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3〕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眼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眼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5、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经历证明;
(四)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者进修单位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
(五)在有公开期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至少有一篇近三年发表的专业论文。文献综述和个案报导不算。与他人合作署名的,应为第一作者);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三、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认定主诊医师资格,本人应按要求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表》,并贴好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