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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事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事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社试办字〔2005〕7号)


各市州试点办:

  省劳动保障厅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4〕270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并轨工作的开展,积极贯彻落实。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就业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对从事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发放就业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补贴申领程序

  对办理《灵活就业证明》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并轨人员,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申领就业补贴的程序如下:

  1、申领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领人出具当年个人实际缴费凭证。

  3、申领人持缴费凭证连同《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灵活就业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就业补贴相关手续,填写《就业补贴申请表》。

  4、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就业补贴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及时将就业补贴发给申请人。

  5、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统计上报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等工作。

  二、加强对就业补贴核发工作的组织工作

  落实就业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与相关部门搞好协调,加强对就业补贴政策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发布、印制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等形式,向并轨人员进行广泛宣传,使相关政策为并轨人员所知晓和掌握。

  三、认真落实就业补贴资金

  各地要按照再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搞好资金调度,保证就业补贴的资金需要。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按月预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先将一部分再就业资金拨付到就业服务机构,之后按就业补贴实际领取情况进行结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结算时,要将就业补贴发放情况连同个人缴费凭证、《再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并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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