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