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学科带头人:为单位业务科室行政主任或副主任,并负责本科的业务工作,或主持并负责过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的课题研究。
本地区学科带头人:为市级医学会学科组长、副组长或省级医学会学科委员。或主持并负责过省及省级以上本专业的课题研究。省知工领导小组确定的“333工程”培养对象。
(4)破格人员论文要求
公开发行杂志的增刊、或为增刊类的论文,破格人员不再作为送审论文,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评聘范围问题
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审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在外省市区、中央部委所属单位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应经本省相应评委会评审确认资格。对一次评审确认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连续计算,以后确认的并被聘任的,资历可累计计算。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仍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办理了延缓离退休年龄手续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2、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申报条件问题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的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外语的要求,可先评后考;论文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专业方面的,原则上可以参照相同学历、相同年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状况申报相应资格。对行政机关成建制转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且“三定”工作落实到位后,可正常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
对以往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为流动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较迟,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不满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处理。
3、岗位平转和双职称人员的申报条件问题
从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岗位)平转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岗位)的,除了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应具备相同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条件,或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外,还必须具有低一级卫生技术资格,且聘任卫生技术职务满一年以上( 职龄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的上一年底);双职称人员拟评审高一级卫生技术资格, 也应在低一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一年以上,对按《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通过的卫生技术资格,申报时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原则上只能正常晋升,不得越级晋升。(主系列为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及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兼聘卫生技术职务的,其申报条件和要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