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7]50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要求,为充分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要求,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参保对象及社会披露的义务。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
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金运行总体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具体披露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