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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养犬,加强治安管理。

  本着适当限制的原则,加强城乡养犬的审批和管理。城镇、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养大型犬类,可适当留养小型观赏犬。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专业户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或生产需要养犬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免疫、审批手续。

  对准养犬必须严加管理,城镇一律圈(拴)养。凡未经免疫、无准养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如犬只主动伤人,犬主应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对疫点犬类进行突击捕杀,坚决消灭野犬、病犬和非准养犬。

  三、加强犬类免疫工作,杜绝病毒传播条件。

  凡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每年一次。犬用疫苗接种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经营企业应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狗皮或活狗。群众出售狗皮或活狗时,应交回当年的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由收购部门定期交原批准部门注销。

  四、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保证暴露后预防接种效果。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具备条件的医院(卫生院)、疾控中心,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展规范化培训,做好被咬伤者的伤口处理;规范疫苗供销渠道,健全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质量;健全抢救工作条件,对咬伤者及时接种合格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精制)疫苗。在狂犬病多发地区,提倡对养犬家庭成员实行暴露前的疫苗接种。人用疫苗接种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开展防病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重点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对加强犬只管理与免疫工作的认识;宣传普及暴露(被咬伤)后的预防知识,关键在于被咬伤后对伤口处理的及时与规范,使群众学会在接种疫苗前初步处理伤口(挤压出血、流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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