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确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前成立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多形式、多渠道建立再就业基地
(一)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进程,逐步建成灵活就业的蓄水池。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托吸纳劳动力能力强、就业形式灵活多样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立再就业基地;鼓励街道社区开发和整合社区公益性灵活就业岗位,建立再就业基地;鼓励各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再就业基地。再就业基地主要安置4050 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再就业基地的数量和具体标准,由同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自行确定。要尽可能在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中确定。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再就业基地,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有效服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开展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相关服务,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一)提供信息服务。定期收集和发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用工信息。整合灵活就业劳动力供给资源,对适合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如力工、木工、水暖工等建筑施工人员;家教、陪护员、钟点工等家政服务人员;打字复印、清理保洁、门卫保安等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治安管理、交通协管、绿化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公益性服务人员等,应分门别类建立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定期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为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或家庭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