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核实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其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同时,可与其协商签订期限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协议期间暂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内容。县(市、区)以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要及时将《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就业服务局,由就业服务局返给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申领就业补贴的依据。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为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咨询等项服务,随时掌握其就业状态。
(二)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1.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
2.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
3.就业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三)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据上级就业服务局返给的《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名册》,为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办理就业补贴的申领、发放手续。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需提供《灵活就业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名册》、《就业补贴申领表》,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
(四)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根据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养老保险代码,将就业补贴一次性转入本人养老保险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协议期内不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与再次失业后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并续领。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性就业的,与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解除《灵活就业协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积极发展劳务派遣企业
(一)鼓励和支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创办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招用并管理社会劳动力,向各类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派遣劳务人员,从事被派遣单位要求的工作项目的劳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务派遣企业向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派遣劳务人员,应依法与用人方签订劳务协议,统一与用人方结算劳务费用,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