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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3〕27号)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这场斗争中,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困难,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弘扬他们的精神,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卫生改革与发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3〕86号)精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中医药局决定评选推荐“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表彰奖励“全省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推荐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先进集体的范围是: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先进集体可以是1个独立的单位或部门,也可以是单位或部门内的科室或处室);评选先进个人的范围是: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系统的干部职工(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部职工)。

  分配我省的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额为2个,先进个人为13名,各市可分别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部属和省直属单位有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各地各单位在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时,应兼顾到中医机构。
  全省评选表彰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80个,先进个人2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 评选条件

  (一)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出色完成抗击非典任务,为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做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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