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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你们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根据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它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组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指提供老人护理、心理咨询、康复、临终关怀、精神病工疗等服务的机构。

  二、基本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并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

  三、规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覆盖人口1-2万人左右。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基本条件

  房屋及科室设置:坚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社区部、医疗部和行政部。各部按实际需要分设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应设疾病控制室、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健康档案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以及必要的诊疗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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