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3〕2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结核病是国家和我省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苏政办发[2002]99号),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实现,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
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由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2002年9月,省政府批准下发了《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苏政办发[2002]99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承诺,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结防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到2005年底,全省以县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达到90%以上,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达到9万例以上。根据全省各地结核病流行情况,以市为单位,将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市(详见附件,含2001、2002年已完成任务数)。各市要将任务指标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并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补助、考核奖励挂钩,同时鼓励各地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