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2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为规范护理员管理,现将《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
附件:《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卫医发[1997]第2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对护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严格护理员准入管理,规范护理员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发挥好护理员在弥补注册护士数量不足、满足病人需要、减少陪护,确保临床护理工作质量等各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理员是指经过护理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并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在护士长、注册护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对病人实施生活护理的从业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理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20-55岁之间,性别不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无残疾。
2.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语言表达清楚,反应灵活,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3.经培训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
4.经过正规培训的护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且不需经过培训。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 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院校、护理学会或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护理员培训基地,负责护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护理员岗位合格证》。未经委托的单位不得培训和向医院输送护理员。
第五条 培训内容:
1.医院概况、工作性质和任务。
2.病区环境、布局、床单位配备、病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