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卫生监督管理,去年,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并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
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我厅已与省工商局联合转发各地)。现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阶段开展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或结合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
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制度。凡我省境内已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进行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具体受理、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并及时对社会公告。
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的保健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的、未标注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文号的保健食品,在有效期内的可允许其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