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食用河豚鱼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食用河豚鱼的紧急通知
(苏卫法监〔2003〕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时下天气转暖,正值河豚鱼上市的季节。河豚鱼有剧毒,国家明令禁食,我省每年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今年3月10日我省已发生一起因食用河豚鱼致9人中毒、1人死亡的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预防食物中毒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处。

  二、加大食品卫生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的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食用河豚鱼的危害性,自觉做到不买、不加工、不销售、不食用河豚鱼。

  三、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作好救治药品、器材和人员的有关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抢救,把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