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江苏省公共场所危害健康
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一、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预案的具体实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处理的技术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理。
二、各地相应成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处理所需资料和器材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个案调查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调查记录等。
(二)取证器材:相关监测仪器、照相机、摄像机、采样工具(如试管、增菌液试管、酒精灯、棉签、酒精、棉球等)。
(三)相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
四、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一)报告程序:
1、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责任人在发生《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事件(故)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件(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件(故)24小时之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同时发生100名以上病人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故)应在24小时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初步排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应急处理
1、积极组织抢救受害者:应尽快使受害者脱离事件(故)现场,及时将受害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登记工作,包括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临床症状,是否送医院治疗、安置地点等。
2、及时消除中毒因素:根据事件(故)现场特征和受害人的临床表现,迅速作出事件(故)原因的初步诊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因素继续危害人群。如开窗换气、暂停空调、临时关闭游泳池或浴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