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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重大活动保障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一)报告程序
  1、医疗单位发现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应急处理
  1、接到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故)后,参与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迅速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及已采取的相应措施,当前事件的发展情况,协助当地制订控制措施及调查方案;
  2、当突发生活饮用水事件(故)污染饮用水已危及人群健康时,处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当地和临近地区的医疗单位开展救护工作;
  3、处理人员应通过当地政府责令事件(故)责任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和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多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件(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饮用污染的水。同时,建议当地政府采取供水替代方案,保证当地居民的供水。
  (三)调查处理
  1、现场调查:事件(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等;污染物的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程度等;根据污染物的毒性分析,调查可能发生的中毒危害或已有的中毒者;污染的扩散趋势。
  2、水质监测:在现场调查基础上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制定水质监测方案,原则上在24小时内找出主要污染物,及时掌握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
  3、流行病学调查:对事件(故)地区影响人群进行个案调查。
  4、控制和消除污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污染原因消除,水质经卫生监测合格后,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5、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按现有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总结报告
  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上报。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发病情况和原因等。
  (二)卫生学调查情况。
  (三)实验室检验结果及诊断。
  (四)结论性意见,包括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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