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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重大活动保障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1)流行病学调查
  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开展个案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中毒餐次,初步确定中毒食物类别、可疑食品,必要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中毒病人。
  (2)卫生学调查
  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3)样品采集与送检
  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4)食物中毒的诊断
  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进行判定,同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卡。
  (5)对封存的食品根据检测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6)行政处罚。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食品污染事件(故)
  1、调查了解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污染程度、来源、流向、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并制作调查笔录。
  2、对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对污染严重的部分取样检验;对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应实施无菌采样检验。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容器、工(用)具,下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并加贴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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