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重大活动保障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3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地做好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等突发事件(故)的处理和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故)处理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保障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见附件1~4),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放射性危害和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故)的处理工作按《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第16号令)、《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第25号令)的要求执行,请各地根据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于5月30日前报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各地在预案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附件:
1、
江苏省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2、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3、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4、
江苏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保障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1:
江苏省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
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一、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预案的具体实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分别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一)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