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审批过氧乙酸等消毒产品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5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经卫生部授权,我厅自5月份开始对过氧乙酸消毒剂和消毒用紫外线灯管进行审批许可,现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73号)《关于
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的文,文中明确:“鉴于目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市场消毒剂供应已经基本可以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防护工作的需要,决定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的审批”。为贯彻此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厅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受理过氧乙酸消毒剂的审批。在非典防治期间经我厅批准的过氧乙酸消毒剂产品,其生产、销售有效期截止2003年12月31日。
二、关于消毒用紫外线灯管的审批,参照卫法监发[2003]173号通知精神执行,我厅自发文之日起也停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