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人〔2003〕24号)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有关单位、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精神,结合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具体实际,现就2003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及今后职称改革总体思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申报评审要求
(一)今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原则上仍按苏卫人[2002]14号通知的精神掌握,申报材料时间一般截止到2002年底。对工作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线,并总结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经验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成效的,可作为申报的重要业绩。
(二)今年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工作在各市卫生局指导下,由各单位组织进行。在考核中要全面考核任职期间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今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仍按照去年有关要求提交,各市卫生局、市职称办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核实和质量把关工作,评审材料一旦上报后,不再单独通知或受理补充材料,各市及省有关单位务必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信息软盘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下一阶段职称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卫生部昆山会议精神和全省职称工作部署,将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相应的改革措施将在明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实施。
(一)量化细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对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一步量化细化工作,出台《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明年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将依据以上资格条件进行。
(二)增设社区卫生类别
从2004年起,增设社区卫生类别。社区卫生类别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及县(区)以下(不含县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仅限于在适用范围规定的机构内有效,对流动到县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重新申报相应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允许社区卫生机构中具备条件的人员申报非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