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制作、发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发放办法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于2007年底试发启动,2008年1月起全省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三、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或老龄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来苏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四)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手续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