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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凡我省省辖市市区享受国家定价粮油供应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保障对象。
  家庭收入计算以直系亲属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婚姻法》、《收养法》规定的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所有成员。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包括家庭成员除抚恤金外的各种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采取补差法,即在保障对象原有收入基础上补足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保障对象的单位人员和70岁以上老龄人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一般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保障资金实行按月发放。
  保障资金的申领,有在职人员的家庭,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核实。无在职人员的家庭和民政救济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管段民警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对所有的保障对象,都要发放专门的“救济证”,以享受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各有关单位对保障对象要登记造册,分类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领保障资金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冒领或重领保障资金。发放保障资金要张榜公布,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定期检查复核。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一般每年复核一次,其他保障对象一般每季度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应立即停止保障资金发放。严禁挪用、拖延和克扣保障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保障资金的负担和管理
  保障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不得层层吃“大锅饭”。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职工单位负担,家庭中有两个以上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由职工单位共同负担。
  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五、制定各项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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