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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苏政发[1996]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迅速发展,城市人民生活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部分城市职工及居民因各种原因生活出现困难,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探索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组织部分。这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现就在全省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进。从1996年开始,在全省各省辖市市区逐步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社会保障原则。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共同组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对象自力更生、亲友互助的基础上,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共同负担。二是保障最基本生活原则。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对象提供最基本生活需要,确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财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在工作上实行分级负责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二、范围和标准
  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为省辖市市区。
  最低生活标准应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障金标准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在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是:苏南各市不高于140元。苏中各市不高于120元,苏北各市不高于100元。各市制定实施细则时按上述原则确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保障对象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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