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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将预算安排的保障金,及时转入保障金专户,通过专户拨付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民政部门也应设立独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专户,加强经费核算和管理。
  3、省级保障金的领拨和结算
  由省民政厅编制省级年度保障金预算和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核定后按期将保障金拨到省民政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专户。省补助各市的保障金由省民政厅从省保障金支出专户拨到各市民政局的保障金支出专户。每月终了5日内,各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表》;每月终了10日内,省民政厅向省财政厅报送报表。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整拨款计划。
  4、各市保障金的领拨和结算
  各市保障金的领拨和结算管理办法由当地制定。下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按上一级的要求及时报送保障金支出数字和资料。
  5、保障金决算的编报
  发生保障金支出的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都应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当年保障金的结余,仍保留在专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当地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保障金支出按年度预算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第216款“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六条 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给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
  第七条 财务监督和处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要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的原则。要严格补助对象资格的审定,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保障金的支出使用。对虚报、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必须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纪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省辖市市区。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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