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1997]57号、苏民财[1997]2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6]128号《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江苏省城市居民最近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苏政发[1996]128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保障金是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用于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城市居民的生活补助费。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开支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支出。
第三条 保障金的来源
1、本级财政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预算的保障资金和上级财政拨入的保障资金;
2、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
3、社会捐赠款;
4、其他收入。
第四条 保障金的开支范围
1、民政救济对象
2、优抚对象;
3、无业人员及其家属;
4、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
5、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
1、编制保障金预算
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保障金预算初步意见;在每年终了10 日内根据《城市居民领取最低保障金人员花名册》记载的人数及应补助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保障金正式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
2、建立保障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