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就[1999]43号)
各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对促进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1998]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发[1999]12号),《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苏政发[1996]128号)和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加强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加强城市居民中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的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业务经费,实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二、各地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按照“三三制”原则,足额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进“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要及时安排到位;应由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要督促其认真落实,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严格审查后予以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劳政发[1999]51号),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经费需要,在此前提下,努力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