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将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苏民救[2000]12号、苏财社[2000]45号、苏垦事劳[2000]03号)
各有关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1999)65号文件关于"将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管其有无工作单位,不管其单位隶属关系,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属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按规定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各有关市、县(市)民政部门应于二○○○年十月一日起将辖区内农垦企业职工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准确界定农垦企业职工中的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农垦企业的指导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农垦各企业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积极支持和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工作。二○○○年九月底前要抓紧对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查确定。
四、各市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要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做好所辖企业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工作。企业要恢复民政管理体制,业务上接收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实施对本单位保障对象的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确保农垦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