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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O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月(季)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五)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补资金的安排将与地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劳动生产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要加强宣传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深入人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各地要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按照"上网上墙"的要求,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定期统计上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各负其职,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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