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省农村、且具有本省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腾(抚、扶)养关系,而瞻(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瞻 (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的年保障标准,原则上苏北地区不低于720元,苏南地区不低于1200元,苏中地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三家庭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瞻(扶、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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