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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我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并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全面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有别和综合配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加扎实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O其中,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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