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苏民救[2005]8号、苏财社[2005]1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实梁保华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2005年要“建立覆盖城乡的低保体系。在巩固城市低保的同时,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应保障人数以2004年11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调查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为基础,确保全省实现农村低保人数达到76万人。
  (二)具体步骤
  1、制定政策。2005年4月底前,全省所有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出台当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细则,使农村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分类分步实施。
  (1)苏北5市。农村低保分三步实施。即:第一步,第一季度要完成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和家庭特别困难户进入低保的审批工作,及时发放保障金,但保障人数应达到应保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步,第二季度做好剩余保障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保障金;第三步,从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做到应保尽保。
  (2)苏中3市。第一季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基本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季度要做到应保尽保。
  (3)苏南5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二、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对苏北5市和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的部分乡镇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建立季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农村低保人员家庭情况备案制度。从2005年起,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省辖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送上个季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季报表》;列入省财政补助的地区,由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分别报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况申报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