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补助资金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和考核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与实际进度挂钩,考核补助资金与完成目标任务挂钩。
  (一)基本补助资金:
  基本补助资金为省补助资金部分的80%。
  2005年省对某地区的基本补助资金额的确定:
  某地区基本补助资金=当地按照720元/人/年标准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按照720元/人/年标准计算的平均月补差金额×12个月×省补助比例×80%。
  (二)考核补助资金:
  考核补助资金为省补助资金部分的20%。
  2005年省对某地区的考核补助资金额的确定:
  某地区考核补助资金=当地按照720元/人/年标准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按照720元/人/年标准计算的平均月补差金额×12个月×省补助比例×20%。
  考核指标包括各地当年保障人数、补差标准、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基础工作情况四项,各占考核补助资金的25%。补差标准在省每年下达的最低月补差标准幅度内认定,基础工作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是否规范,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等。考核指标每年年初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下达。
  四、省级补资金的拨付办法
  省补助资金实行分季拨付。为支持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对补助地区给予一定的预拨资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申报表》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上季度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拨款凭证的复印件,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按省补助政策,核拨上季度省补助资金。
  考核补助资金于每年终了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统一结算。市民政局、财政局于第二年1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考核表》。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该年已拨付的考核补助资金在第二年拨付补助资金时予以相应抵扣。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工作领导。地方政府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措施,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足额安排资金,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确保地方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和虚报完成指标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