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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5]22号、苏民救[2005]10号)


各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支持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1、科学、规范、合理的分配原则。
  2、与保障人数、保障支出、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及到位情况和工作实绩挂钩原则,建立补助激励机制。
  3、向经济特别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
  二、补助范围
  苏北五市、苏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部分乡镇。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及补助额的确定
  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省级补助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与推定的当地标准人均财力挂钩,并根据财力的变化逐年调整。2005年,省财政根据推定的当地标准人均财力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人均财力在1.6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按省确定的苏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的90 %补助,人均财力在1.6-1.8万元的县(市、区)按省确定的苏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的70 %补助,人均财力在1.8-1.9万元的县(市、区)按省确定的苏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的50%补助, 人均财力在1.9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按省确定的苏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的30%补助。黄茅老区部分乡镇的补助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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