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帮助低保家庭落实优惠政策,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低保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制订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制定低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低保申请、审批、发放过程组织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低保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 档案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档案管理
(一)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文件的收集与整理。
(二)辖区内所有保障户资料录入登记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的备份与管理。
(三)社会捐助、定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救助等各项救助工作记录。
(四)各种低保工作会议、重要活动和事件等情况的记录与备案。
(五)保障金、救助金、捐助金的使用发放记录。
(六)其他有关低保工作的档案及存放。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文件档案。
(二)建立健全保障户的所有资料,包括申请报告、收入证明、相关证件复印件、审批表、减发(停发)保障金通知书等,做到一户一档。所有资料如有改动须加盖印章。
(三)建立健全保障户保障金的发放记录。
(四)有条件的可建立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五)建立健全保障户接受社会捐助、定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救助等各项救助的记录。
(六)本级各种会议、活动、重大事件的备案记录。
第四十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
(一)建立和备份保障户的信息资料。
(二)建立和备份保障户保障金发放记录。
(三)建立和备份保障户接受社会各项救助的记录。
(四)本社区各种会议、重大事件、公益性劳动的备案记录。
第十二章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障对象的义务
(一)低保对象、申请对象,须据实报告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等情况,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相关调查。
(二)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的监督,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三)在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做到不挑不拣,积极服从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的劳动就业安排。
(四)讲究社会公德,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协助社区维护好公共环境,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讲道德、讲礼貌、讲文明,服从社区干部管理,不得使用污秽语言侮辱、漫骂社区干部,更不得动手推搡、纠缠殴打社区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凡申请对象及保障对象对审核审批工作存有异议、处罚决定不服的,均有权向审批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必要时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居民因不守诚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视情节轻重应予以相应处罚: